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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事件--民事、家事案件實際解決事例Part1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當事人曾找其他繼承人協商遺產分割事宜,然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案由】
分割遺產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依照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詳細過程】
當事人W君之父親過世後,繼承人有母親及其他四名子女,當事人W君曾找其他繼承人協商遺產分割事宜,然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尤其是其中一筆不動產(房屋)因繼承人間難以再維持共有狀況,故法院判決採行變價分割之方式處理。
 

當事人遭對造提起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案由】
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在父親過世之後,遭其哥哥與弟弟欺騙及脅迫之下,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因C女事後主張該遺產分割協議書為無效,其哥哥便對其提起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另其母親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提出訴訟請求,經本所律師代理分割遺產等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並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案由】
分割遺產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對造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並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詳細過程】
當事人K女二人之父親過世後,繼承人有母親及其他三名子女,然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另其母親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提出訴訟請求,經本所律師代理分割遺產等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並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當事人之祖母過世後,當事人與其他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案由】
分割遺產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依照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詳細過程】
當事人D女之祖母,而由於D女之父親過世更早,故D女與三個妹妹為代位繼承人,與祖母之養女一同繼承,當事人D女曾找其他繼承人協商遺產分割事宜,然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歷經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亦不成立,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沒有真實血緣關係而被父親以認領方式辦理戶籍登記之弟弟竟提出分割遺產之訴訟,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再審之訴後,獲法院判決廢棄原確定判決並駁回對方原來分割遺產之訴訟請求

【案由】
分割遺產再審之訴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廢棄原確定判決並駁回對方原來分割遺產之訴訟請求。
【詳細過程】
當事人K女之父親生前曾經受友人之託,辦理認領沒有真實血緣關係之小孩為子,然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故該子與被繼承人間之認領反於血緣真實,應為無效,故該子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並無繼承權,該子亦不得提起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其顯然不具備當事人適格之訴訟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請求,惟原來的法院不察,竟率爾為分割遺產之判決,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再審之訴後,獲法院判決廢棄原確定判決並駁回對方原來分割遺產之訴訟請求。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另其母親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提出訴訟請求,經本所律師代理分割遺產等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案由】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割遺產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對造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另判決分割遺產。
【詳細過程】
當事人T女之父親過世後,繼承人有母親及其他二名弟弟,然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另其母親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提出訴訟請求,經本所律師代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分割遺產等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並判決分割遺產。
 

當事人之鄰居曾作成代筆遺囑要將遺產遺贈給他,不過遭到其鄰居之遺產管理人否認,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確認遺囑真正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確認該代筆遺囑為真正

【案由】
確認遺囑真正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遺囑真正。
【詳細過程】
當事人U男之鄰居為在台單身榮民,因在臺灣無其他親人,與當事人U男為鄰居數十年,情同父子,當事人之鄰居曾在律師事務所作成代筆遺囑,表示要將所有遺產遺贈給當事人U男,不過遭到其鄰居之遺產管理人臺北榮譽國民之家否認遺囑真正,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確認遺囑真正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確認該代筆遺囑為真正,其後並順利取得遺產數百萬元。
 

當事人之父親生前曾作成較新的自書遺囑,惟當事人之妹於父親過世後卻逕自拿較舊的自書遺囑去辦理繼承登記,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塗銷繼承登記之訴訟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重為遺產分配
【案由】
塗銷繼承登記
【處理結果】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重為遺產分配。
【詳細過程】
當事人Z男之父親即被繼承人有較新的自書遺囑,則被繼承人前所立之其他遺囑與後立之系爭遺囑有抵觸之部分,前立之遺囑應視為撤回,而當事人Z男之妹於父親過世之後,卻持已視為撤回之遺囑為繼承登記,則其所為之繼承登記,自非合法,應予塗銷,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塗銷繼承登記之訴訟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重為遺產分配。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前曾向法院提出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等訴訟,其後由當事人承受訴訟,對造一審敗訴上訴二審,經本所律師代理二審程序,雙方最終於法院達成和解
【案由】
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等
【處理結果】
雙方於法院和解。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女等人之父親過世前曾向法院提出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等訴訟,其後由當事人承受訴訟,對造一審敗訴上訴二審,經本所律師代理二審程序,雙方於台灣高等法院達成和解。


當事人之妹患有嚴重之器質性精神病、癲癇症且智能不足,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其妹受監護宣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
【案由】
監護宣告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當事人之小妹受監護宣告,並選定當事人為其小妹之監護人,另選定當事人之二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之小妹患有嚴重之器質性精神病、癲癇症且智能不足,並領有重度智能障礙殘障手冊,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其小妹受監護宣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並選定當事人C女為其小妹之監護人,另選定當事人C女之二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當事人之妹嚴重智能不足,並領有極重度多重障礙殘障手冊,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其妹受監護宣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
【案由】
監護宣告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當事人之妹受監護宣告,並選定當事人為其妹之監護人,另選定當事人之母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女之妹嚴重智能不足,並領有極重度多重障礙殘障手冊,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其妹受監護宣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並選定當事人H女為其妹之監護人,另選定當事人H女之母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當事人之母親患有嚴重老人失智症合併憂鬱及妄想症狀,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其母親受監護宣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
【案由】
監護宣告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當事人之母親受監護宣告,並選定當事人為其母親之監護人。
【詳細過程】
當事人C男之母親患有嚴重老人失智症合併憂鬱及妄想症狀,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其母親受監護宣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並選定當事人C男為其母親之監護人。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因其父生前曾以遺囑將名下不動產皆指定由當事人繼承,其他繼承人提起訴訟向其要求給付特留分,經本所律師代理家事調解程序後,雙方於法院調解成立

【案由】
給付特留分
【處理結果】
雙方調解成立。
【詳細過程】

當事人W君之父親過世後,因其父生前曾以遺囑將名下不動產皆指定由當事人W君繼承,其他繼承人提起訴訟向其要求給付特留分,經本所律師代理家事調解程序後,雙方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達成調解成立,並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減縮對方請求金額


當事人遭對造提起履行協議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案由】
履行分割共有物協議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詳細過程】
當事人W女在父親過世之後,遭其弟弟與代書隱瞞、欺騙之下簽署文件,事後主張該等文件即為分割共有物協議,便對其提起履行分割共有物協議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勝訴判決,對造再上訴二審,又自行撤回上訴,全案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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