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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

一、遺囑信託之意義
    所謂「遺囑信託」,乃指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爲受益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使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産。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爲之。所以立遺囑人可以藉遺囑而爲「遺囑信託」。

二、注意事項
(一)應依遺囑之法定方式為之
      民法規定遺囑有自書遺囑、代筆遺囑、 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五種,而遺囑必須符合法定方式方為有效。
(二)遺囑信託的生效日期
      遺囑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如遺囑中對遺囑信託有生效日期,則自該日期屆至時發生效力。
(三)遺囑受託人的決定
      遺囑中應指定受託人,如受託人拒絶或不能接受信託時,除遺囑另有訂定外,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受託人。
(四)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信託一定是他益信託,爲了防止繼承人拒不移轉信託財產,委託人最好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以利信託財産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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