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預立遺囑以避免將來產生紛爭
如果能在生前預立好遺囑交代身後事宜,將可避免後代子孫為了遺產而產生爭執,我想後代子孫為了遺產而產生紛爭,這恐怕是身為父母或長輩最不樂見的一件事情。
但是法律規定的遺囑種類總共有五種,視不同的情況應適用不同的立遺囑方式,又舉例以最常見的「自書遺囑」而言,法律上還是有一定內容、格式的規範(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如果在不了解相關規定之情形下亂立遺囑,則生前煞費苦心所預想的規劃,恐怕也會因為遺囑不生效力而流於枉然。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1190條)。
(二)重要說明:
1.應簽名者不能以蓋章代替,應親自簽名,理由乃在於可由筆跡鑑定得知該簽名是否由遺囑人親自為之,以防止遺囑之偽造及變造。
2.「自書」指立遺囑人親自、直接書寫,如果以電腦打字方式為之,不生自書遺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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