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在生前預立好遺囑交代身後事宜,將可避免後代子孫為了遺產而產生爭執,我想後代子孫為了遺產而產生紛爭,這恐怕是身為父母或長輩最不樂見的一件事情。
但是法律規定的遺囑種類總共有五種,視不同的情況應適用不同的立遺囑方式,又舉例以最常見的「自書遺囑」而言,法律上還是有一定內容、格式的規範(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如果在不了解相關規定之情形下亂立遺囑,則生前煞費苦心所預想的規劃,恐怕也會因為遺囑不生效力而流於枉然。
(一)要件: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1194條)。
(二)重要說明: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