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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扣減權

特留分保護與扣減權行使

一、特留分之保護
    預立遺囑時,應注意民法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言之,繼承開始時,如繼承人之特留份受有侵害時,該繼承人仍得行使扣減權。因此,遺囑人預立遺囑時,應行注意「特留分」之相關規定,妥善分配以避免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二、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實務上包括「指定應繼分」、「死因贈與」亦在扣減權行使之標的範圍中),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受侵害之人若不懂得怎麼行使或主張權利,亦可委由專業的律師透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以取得應得之特留分

特留分

三、特留分扣減權行使之時效
    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者,亦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參照
關於時效的問題千萬要注意,因為一旦超過上面所說的2年或10年的時間,要行使權利就會遭遇困難,不可不慎!

※常見問題
♦遺產繼承順位、應繼分及特留分之相關規定
♦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按其不足之數行使扣減權 
♦特留分扣減權行使之時效
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範圍 
♦特留分扣減權行使後之法律效果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因其父生前曾以遺囑將名下不動產皆指定由當事人繼承,其他繼承人提起訴訟向其要求給付特留分,經本所律師代理家事調解程序後,雙方於法院調解成立

【案由】
給付特留分
【處理結果】
雙方調解成立。
【詳細過程】

當事人W君之父親過世後,因其父生前曾以遺囑將名下不動產皆指定由當事人W君繼承,其他繼承人提起訴訟向其要求給付特留分,經本所律師代理家事調解程序後,雙方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達成調解成立,並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減縮對方請求金額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因其父生前曾以遺囑將名下不動產皆指定由其中一個兄弟繼承,當事人二人因此委託本所律師向其提起訴訟,要求返還特留分,最終雙方於法院調解成立

【案由】
返還特留分
【處理結果】
雙方調解成立,對造同意返還特留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Y女二人之父親過世後,因其父生前曾以遺囑將名下不動產皆指定由其中一個兄弟繼承,當事人二人因此委託本所律師向其提起訴訟,要求返還特留分,雙方最終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達成調解成立,對造同意返還特留分。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留有遺囑表示要將遺產主要部分分配給當事人,其他繼承人因此主張特留分,並提起塗銷繼承登記等之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後,經本所律師代理民事二審訴訟,獲高等法院判決廢棄原審判決,發回地院重新審理

【案由】
塗銷繼承登記等
【處理結果】
高等法院廢棄地院一審判決,發回地院重新審理。
【詳細過程】
當事人Y男之父親過世,先前留有遺囑表示要將遺產主要部分分配給當事人Y男,其他繼承人則主張父親後來有一份新的遺囑,因為內容與前面的遺囑有抵觸,所以前遺囑抵觸部分應該視為撤回;就算沒有視為撤回,那麼前遺囑也已經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所以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返還特留分,並提起塗銷繼承登記等之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後,經本所律師代理民事二審訴訟,獲高等法院判決廢棄原審判決,發回地院重新審理

★更多實際解決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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