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仍以被繼承人之名義盜領存款
刑事責任方面,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詐欺或侵占等罪責;民事責任方面,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返還或賠償。
#實務見解
繼承人之一如未經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偽以被繼承人名義制作取款憑條,提領被繼承人帳戶內之存款,其行為自有足生損害於其餘繼承人之虞,至於其所提領之款項是否悉數用作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之用,與其行為是否與刑法第210條、第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該當,不生影響(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4091號判決、91年度臺上字第6659號判決意旨參照)。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全體繼承人為之,縱令於生前曾授權他人為之,亦因其死亡權利主體不存在而授權關係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授權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34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而處分遺產
#實務見解
「…(三)…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告訴人之父親縱令於生前曾授權他人為之,亦因其死亡權利主體不存在而授權關係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授權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自其死亡之時起,依法即由全體繼承人即被告XXX及告訴人XXX共同繼承,亦即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得動用該帳戶內之存款及元大證券集保帳戶內之股票,…。查XXX死亡後其本人已不能為法律行為,授權關係已因權利主體不存在而歸於消滅,被告XXX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擅自冒用XXX名義製作不實之文件領款,自屬無權製作,尚難為被告2人有利之認定…(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453號刑事判決參照)。」
刑事責任方面,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責;民事責任方面,其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訴請確認遺囑或贈與無效。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其他繼承人擅自盜領被繼承人之遺產,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告訴後,獲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罪名】
侵占等罪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T女之兄弟在母親過世之後,擅自盜領被繼承人之遺產,並據為己有,經當事人委託我們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之後,最後成功證明對造確實有偽造文書等之犯罪行為,地檢署檢察官亦作成起訴對造之處分。
當事人二人係代位繼承人,遭其他繼承人擅自盜領被繼承人之遺產(存款),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告訴後,獲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罪名】
詐欺等罪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女與L男為代位繼承人,在爺爺過世之後,其他繼承人有擅自盜領被繼承人之遺產(存款),經當事人委託我們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之後,最後成功證明對造確實有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之犯罪行為,地檢署檢察官亦作成起訴對造之處分。
當事人因遺產糾紛遭對方竊取財物,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告訴後,獲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罪名】
竊盜罪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K女因遺產糾紛遭對造竊取個人財物,經當事人委託我們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之後,最後成功證明對造確有竊盜之犯行,地檢署檢察官亦作成起訴對造之處分,最後被告於刑事一審法院亦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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