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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亡後,認領之訴仍得為之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亡後,認領之訴仍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揆其立法之目的,係在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之親子身分關係,使之衍生形成親子關係之法律上效力,性質上屬形成之訴,此際,非婚生子女對生父之繼承人起訴,聲明請求生父為認領,係形成父子關係之法律上效力,符合法律確保非婚生子女權益之本旨,自屬於法無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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