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09:00~18:00(週一至五)

(02)8369-5898

09:00~18:00

(週一至五)

婚生子女推定之效力及如何才能推翻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是以,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
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之前,無論何人皆不得否認該子女為婚生子女之推定。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
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
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固有明文。惟
此種推定僅屬法律上之一種擬制,非不得以反證推翻之,即使提起否認子
女之訴之除斥期間已過,若有確切證據得證明子女非上開法條推定之父所
生之子女(如血緣鑑定報告),仍應得提起確認子女關係不存在之訴。再
親子身分關係之是否存在,對於第三人之權利義務有所影響時,自應准許
第三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是否存在之訴,以除去其私法上地位不安之狀態
,不因該子女之父母是否死亡而受影響。又提起確認訴訟,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以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而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私法上之地
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
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子女本有獲知其血緣之權利,確定其真實父子關係,攸關子女之利益及
人格,應受憲法之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
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
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
,一年內為之。」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始得提起否認之訴,子女本身無獨立
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顯不足以維護其人
格權益。就限制子女不得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部分,已解釋與憲法保障
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本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七十五年
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而夫妻父母子
女所建構之家庭倫理關係,為社會人倫秩序之基礎,並為扶養、監護、財
產繼承法律關係之準據,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倘與真實血緣關係相違背
,不僅有礙子女之人格發展,且影響以親子關係為基礎所生之扶養、監護
、財產繼承之法律關係,就現階段之兩性關係及社會價值,衡量確定真實
血緣關係所可能涉入父母婚姻關係之隱私領域,暴露生母受胎事實之侵害
,較之表見親子關係所造成血緣關係混淆及扶養、監護、財產繼承之侵害
為小,自應准許就此受有權利義務利害關係,而於法律地位處於不安之第
三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得依該確定判決,除去該不安之狀態
。原判決認得由利害關係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難謂有何違
背法令(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


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僅限於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六十
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倘係不受上開推定之婚生子女提起確認親子
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即不受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亦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之對象,自非不得提起。因此種
訴訟,涉及當事人身分及血統真實性之認定,應解為人事訴訟之一種,其
證據調查程序與人事訴訟目的不相牴觸者,自應類推上開關於親子關係訴
訟程序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55號民事判決)。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援以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與子女之人格權攸
關,應受憲法保障,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得提起否認之訴
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並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
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足使子女之訴
訟權受到不當限制,難以維護其人格權益,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夫妻之一方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
定判決以前,應得為反對之主張,而許其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準用
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提起
否認生父之訴,以充分保障其人格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七號
解釋參照)。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遺產律師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LINE ICO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