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09:00~18:00(週一至五)

(02)8369-5898

09:00~18:00

(週一至五)

收養關係成立之特例--自幼撫養為子女

    按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發生者,除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育為子女者,不在此限,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後段及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生效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前揭所謂之「自幼」,係指未滿七歲;「撫育」則指以有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之意思養育在家而言(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三十五年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意旨參照);再參以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立法理由:依舊法本條但書之規定,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必具備書面,即認有合法之收養,惟本條修正第四項已明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僅有自幼撫養為子女事實,已不能認有合法收養等詞,足認依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生效前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規定,收養人收養未滿七歲無意思能力之被收養人,只須單方之收養意思與自幼撫育之事實結合即為成立收養關係之生效要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1號 判決)。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遺產律師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LINE ICON TOP